mm,不得小于4100mm;终点应保持4300~4700mm。 为保证正接触网规定的高度和张力,应装设自动调整装置。 进入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内,接触网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受电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第六百八十条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条 接触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管线等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条 接触网线路因故障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八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撑,以及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结构物均应接地,接地线接在轨道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应通过火花间隙接在轨道上。 所有的接地线的接点,均应设在便于检查的地点。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端连接处(轨缝)电阻应不超过3m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二)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200m要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等效电阻的导线;多条线路平行敷设时,每隔400m互相连接1次。 (三)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后线路的电阻应与同长度的、断面为50mm2的铜电线电阻值相等;用扁钢材连接时,截面不应小于60×6mm2。 (四)设有轨道电路的铁路站场和区段,用轨道作信号电流回路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牵引电流不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条 油库、爆炸材料库等严防火花区的轨道和非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严禁用作电流回路。 用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与不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之间必须绝缘,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受电弓未脱开之前,严禁人员进入高压室或爬到电机车顶盖的出口。 电机车应有闭锁装置。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查和维修电机车作业应在车库或专用线上进行。检查维修电机车顶盖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接触网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及卸载作业地点,必须安装灯光信号或警戒牌。在道口两面应安装限界门,其高度应比接触网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条 在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栈桥上,应设置安全护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线两边长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条 区间接触线与加强导线,在区间每隔200~250m应连接1条 不得小于接触线截面积的连接线。在接触线分界处两侧应设连接线。 第六百九十一条 接触网防雷电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在双轨道电路轭流变压器中性点上。 第六百九十二条 接触网每隔700~800m设置1处回流线。所有的变(配)电所接触网的回流线应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线故障烧损设备。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第六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至少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百九十五条 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部分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有关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站)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设人值班的变电所(站),必须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九十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九十八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九十九条 接触网在下列地点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与接触网连接处。 (二)机车库进口处。 (三)平硐口。 (四)电机车运输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五)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采场的接触网与分支线的连接处、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连接处。 防雷电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隙,接地线应接在钢轨上。 第七百条 露天煤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爆炸材料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 第七百零一条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过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七百零二条 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排土场可设1组。主接地极应设在运输线路附近或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的接地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条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第七百零五条 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第七百零六条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二)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第七百零七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第七百零八条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所有接地线与电气设备、仪器外壳的连接以及与接地极的连接,应当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第七百零九条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爆破区内的接地装置。 第七百一十条 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网的总电阻值。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50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5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七百一十二条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表23要求。 表23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照度表 
第七百一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压等于或小于1650V时,在其固定或移动的电杆上,可悬挂照明线。接触网与照明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两者采用的绝缘子必须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第七百一十五条 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4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表24 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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